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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所所长白莉、古丽燕参加自治区第四次地方立法研讨会

http://www.xjass.com  2009年09月30日 13:14:03  稿源: 新疆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作者: 法学研究所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人大立法咨询员白莉作大会发言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人大立法咨询员古丽燕作大会发言

 

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次地方立法研讨会在自治区人民会堂三楼常委会会议厅召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员会会主任委员张国梁和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薄晓主持了会议。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白莉、副研究员古丽燕参加了此次会议。

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负责人,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自治区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及自治区法学会推荐参加会议作大会交流发言。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人大立法咨询员白莉,副研究员、人大立法咨询员古丽燕作为立法咨询专家代表,参加了会议并作大会发言。

研讨会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分裂反暴力恐怖若干规定(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草案)》三部法规征求意见和建议,争取尽快修改完善出台。

新疆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分裂反暴力恐怖若干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作了大会发言。她认为,该《草案》体现了集预防与打击为一体、集惩治与综治为一体、集反分裂与反恐怖为一体、集刑事立法与社会管理为一体四个特点。同时建议修改后的《草案》除保留以上特点外,应体现地方立法的实用性,减少宣言式的内容;应尽量避免与另两部条例部分内容重复;应明确“恐怖组织”、“恐怖活动”、“恐怖行为”等一些基本概念,以使立法对司法部门更具有可操作性;应适当增设处罚性规定,明确规定量刑原则,增加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白莉所长还建议将草案名称中的“暴力”一词删去,只保留反恐怖的称谓。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古丽燕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草案)》两部草案发表了修改意见。

  责编: 江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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