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9月20日,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白莉所长、副研究员郭蓓、古丽燕一行三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水利厅水保处组成的调研小组共同赴伊犁州地区、吐鲁番地区进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立法评估调研。
1994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据1991年6月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并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实施17年来,一方面,在此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发生巨大变化,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的转移直接影响着水土保持保护法律的制度设计,一些与《水土保持法》有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制定《实施办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于2010年12月进行了修订。另一方面,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就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利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水利和水土保持的战略定位,以及加快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央一号文件给水土保持带来新机遇。然而,必须看到,新疆水土保持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如水土保持工作涉及到的管理体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监督、法律责任等。审视水行政主管部门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挑战,1994年自治区颁布的《实施办法》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亟需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修订水土保持法规,旨在规范执法行为,使水利行政工作有法可依,推动全疆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为自治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为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修订质量,实现《实施办法》的修订与立法后评估相结合,自治区水利厅委托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参与该项目的调研,对《实施办法》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客观地评估分析。同时,对国际、国内相关水土保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共同提出我区《实施办法》修改完善的具体内容,最终形成《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并提交修订草案,为出台新的《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调研组与当地水利部门及有关企业进行了交流座谈,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时进行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普法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