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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吐鲁番文书“部田”“常田”名义释疑

http://www.xjass.com  2010年07月03日 19:21:52 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网

近年来,国内外史学家逐渐注意到对唐代均田制的田畴品类问题的探索,这使唐代均田制的研究深入了一步。

一般史传只记载区域性大面积的土地类别,如湖田、沙田、陆田……之类,这些田土可以顾名思义地推定其命名的缘由。而散见于吐鲁番文书中许多小块田畴的类名,如部田、常田等,则既不见于史传和唐代法典,其取义也不是能够触目立辨的。重以国内外学者的解释又言人人殊,迄无定论,因此就很有必要继续进行探讨。

日本西村元佑氏解释“部田”为“劣等的土地”,“常田是良质的土地”。部田和常田的区异“可以理解为上田与下田的差别”①。马雍同志在所著《麴斌造寺碑所反映的高昌土地问题》一文中则又解释部田是需要轮休的田土,常田乃是常年耕作,不需休耕的农田②。杨际平同志对这两家的说法进行了一番比较评论,认为征诸文献记载,两说皆滞碍难通。他提出了自己的新解,以为“部田”之“部”就是史传中习见的“部内”之“部”,其含义为辖区。“部田”就是属于某州、某县或某一机构的田地;吐鲁番文书上的“部田”则是指唐代的屯田土地,常田就是民田。杨际平这一诠释,可算是得其正解,是一桩可喜的贡献。但是,杨际平同志又进一步解释“部田”为某州、某县的屯田土地,则与敦煌、吐鲁番文书上所注“部田”的文意牴牾不合。因此,“部田”的含义犹有待于研究。下面提出个人不成熟的看法,请同志们指正。

“部田”之“部”即“部内”之“部”,其含义为辖区,诚如杨际平同志所解释。一般说来,史传和唐代法典中的“部内”,意即“谓部界之内”(《唐律疏议》卷二七),还只是一种概括地诠解。“部界”即辖区范围,“部内”也就是指管辖区域内。由于地方行政的级别有高低之分,其各级辖区的幅员也就必然有广狭之不同,文献记载中的“部内”的含义亦应随文意之不同而有所变异。“部内”固然可能指某州、某县的辖境范围,但吐鲁番文收中的“部田”却不是笼统地指州、县境内的农田,而是专指自具特殊意义的田地。

唐代农村的基层组织是“里”,其主要负责人里正的职责,法典是有明文规定的。《唐律疏议》卷一二云:“里正掌按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唐六典》卷三注云:“里正兼课植农桑,催驱赋役”。可见里正是一“里”内户籍、均田、租庸调等事务的管理人。所以“部内”有时是指一“里”辖境之内而不单纯指州、县,如《唐律•户婚中》:“诸部内,田畴荒芜者……”,《疏议》云:“部内,谓州、县及里正所管”。唐代籍帐上的“部田”之“部”却又不是指的“里”而是指的“乡”。唐代法典和《田令》有时只概括地称“乡”为“部”,如《唐律》卷一三云:“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谓租调及庸、地租、杂税之类”,《疏议》:“州、县各以部内分数不充……”。《通典•食货典一》:“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其州、县县界内所有部受田悉户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有时则明确地称“乡”为“部”,如《唐律疏议》卷二○云:“部内,谓州、县、乡、里所管之内”。可见“部”的含义并不只限于指州、县或里。

在均田制推行的时期,特别是在王朝政治局面相对稳定时期,一“里”内的均田户之家口及其所受均田土地数量的变动不会是很大的。然而管辖五个“里”凡五百户的“乡”内的户口土地情况却不一样。乡的管辖范围既数倍于一“里”,一乡内的各“里”中因人户的迁徙逃死就不免会出现一种均田土地领受与人口增减在实际配给数字上“不均”的状况,这就是产生“宽乡”、“狭乡”这些现象的原因之一。而调整各“里”出现这类失调状况的就是乡正。例如永业田是规定要种植桑榆枣,“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唐律疏议》卷一三);“宽乡三易以上者,仍依乡法易给”(《通典•食货典二•注》),凡此都说明乡正是具体处理所属各“里”间有关均田制实施方面的某些问题的主持者。

明乎此,我们认为吐鲁番文书上的“部田”之“部”应该是指乡正所管辖的境域,“部田”则是指分布在“乡”所统属的各“里”、由“乡”直接掌管的某些农田,这些农田却又不是由里正直接处理的那一部分均田土地。当其乡正调剂这类耕地给各“里”的缺田户时,便在籍书上有关的段亩数字下注以“部田”二字,以示其非缺田户所在的“里”授给的均田土地。如开元二十九年户籍残卷③载有:“部田五亩馀欠今回收授”,如果此五亩农田是属于当“里”的一般均田土地,则毋庸注以“部田”字样

 二

从吐鲁番文书记载看,“部田”中注明一、二易、三易,亦即属于需要休耕的劣质农田只占少数,未注明为“倍田”应系优质农田的占多数。可见将“部田”一概划成为“劣质的农田”是说不通的。关于这一点,杨际平同志已作了细致的具有说服力的分析论断。我们还要补充一点说明,“部田”也不是抛荒的土地。如《敦煌资料》页一三九:“一段壹亩永业  部田  城南一里……南至荒  北至荒”,这一亩“部田”的南北两端界外都是荒土,可证“部田”本身绝不是荒芜的土地,而且还是不需要休耕的熟田。如果“常田”和未注明为“倍田”的“部田”都是属于优质农田,那么籍帐上划分为“常田”“部田”的准则是甚么呢:?因此单纯从土壤质量高下优劣这一角度来判定常田、部田的区别是说不清楚的。“部田”又是不是屯田呢?下面列举一些吐鲁番文书记载来加以分析评论。

第一,部田的主管官吏不是隶属屯田官府。唐代屯田的最高长官为屯田郎中,“掌天下屯田之政令”(《唐六典》卷七)。每一屯的直接主管官吏为屯主、屯副各一员,(见同书卷一九),表明经营屯田的官府是自成系统,和主管均田土地的地方行政制度并非同一体系。《敦煌资 料》页一三八的一件文书称:

部田   城东五里

部田   城东五里左部渠  东白祐  西渠  南张□明

部田   城西五里毛头渠  东张斌  西渠  南渠  北□

当乡剥籍如前     谨牒

                 开元廿九年三月   日里正   阚

这一份牒文,里正阚某言明座落在城东、城西的五里地带之三段“部田”已经“当乡剥籍”,亦即从当“里”的田籍中划掉,拨给了邻近的“里”,可见这几段“部田”的调拨支配权是操持在乡一级主管部门,而非掌握在屯田系统机构。

第二,部田可以出租。众所周知,唐代屯田“即须……征发丁夫”(《全唐文》卷三○○李纮《废职田表》),即是利用农民的徭役来经营耕种。从事耕种屯田土地的农户绝无出租此项农田的权利,否则便将触法判刑。可是“部田”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如《敦煌资料》页四五四的《张文信租田契》(马三一四)载:“天授元年壹月拾捌日武成乡人张文信,□(于康)海多边租取枣树渠部田亩(直价一亩),麦小壹斗就中交付叁亩价讫”。根据此件契文所述,可知“部田”出租是唐代法令所允许的,合法的。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部田的使用权属于“租田人”张文信,但其所有权仍归“田主”康海多。“若到种田之日,不得田(者)”,康要受罚。“部田”可以由田主出租正表明其性质不同于封建国有制的屯田。

第三,“部田”有“剩退”、“死退”的规定。屯田是封建国家有土地制性质,屯田户只能播插耘艺,支领口粮货币以供养家口,不能占有屯田土地,因而就不存在“有剩追收”(《册府元龟》卷四九五)或身死“则收入官,更以给人”(《唐会要》卷八三)这两种必须遵守的规定。“部田”则不同。开元二十九年柳中县张保叶等户籍残卷④记载:“{K225306.jpg}{K225307.jpg}浮□□死退贰亩  部田  城南五里”,“牒件通当乡开元廿九年死及剩”。又一件残卷⑤:“康蛇子死退一段贰亩  常田  城东卄里”,“给史尚宾讫”;“一段壹亩  部田  城西七里左部渠”“给史尚宾讫”;“一段贰亩  部田  城西七里白渠”“给康忠□讫”。又大谷文书二八五四号:“赵善忠死退”,“壹段贰亩永业部田叁易  城东二拾里高宁城”。又二八五五号:“(和静敏死退)一段三亩  部田  城北三里新兴屯亭”。又二九一四号:“(和静敏)一段三亩  部田  城北卄里新兴屯亭”。这类分散于城的东西南北地区的“部田”,绝不可能是一“里”的农田,而应是乡正所掌握的分布在诸“里”的土地。《资料》而一三七文书的“牒件通当乡”云云,尤其可以说明这些死绝户的部田是经由当“里”里正退还给乡,仍归乡管理。同时这些死退或剩退的规定也完全不符合屯田制度,而是属于《田令》明文确立的均田土地收授制度。

第四,“部田”内分永业、口分两类。现在吐鲁番文书所记载的“部田”项目上,最引人瞩目的是标志着“永业”二字,例如圣历二年帐后智力等户籍残卷⑥记载:“一段一亩永业  部田”,“一段二亩永业  部田”,“一段卅步居住{K225308.jpg}”。又《敦煌资料》页一四一户籍残卷记载:“一段二亩永业  部田  城西六里  东海  西玖  西  北武”,“一段二亩永业  部田 城西六里  东  西  南玖  北田”。又同书一三二页《永昌元年帐后大女史女辈户籍残卷》:“一段□亩永业部(田)  城东□□渠   东员通”,“一段七十步居住园宅”。又大谷文书二八六○号:“{K225309.jpg}亩永业  部田  城东拾里屯亭”,“{K225309.jpg}永业 部田 城东贰里俗尾东贰里俗尾潢”。所有这些标明是“部田”的农田,都是封建政权按照《田令》分授给各均田户并允许其家庭世代继承的,其性质是私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制的屯田没有共同处。有的文书所记“部田”前面还明白标注有“口分”字样,表明这类“部田”的性质属于封建国有土地。如吐鲁番阿斯塔那唐墓出土的《牛定相辞》:

麟德二年十二月   日武城乡牛定相辞

  宁昌乡樊粪{K225310.jpg}父老退田一亩

县司:定相给得前件人口分部田一亩,迳今五年

有馀(下略)

口分田和永业田是唐代均田制内两个主要组成部分的土地名目,绝不是属于屯田制度范围内的农田项目。屯田、口分田的性质虽然同属封建国家的土地,但是二者的生产关系却各具特征,不容有所混淆。

综上所述,可以肯定“部田”必非屯田。杨际平同志从吐鲁番文书所载“部田”座落的小地段有“屯亭”、“左部渠”、“屯头渠”、“南鲁坞”、“土营部”、“新兴尉将潢”之类的命名,认为都与屯田或驻扎军队有关,从而判定“部田”即屯田,是缺乏根据的。其实即令这些部田座落的地方与屯田、驻扎军队有关,也难因此总结出部田就是屯田或营田的结论,因为唐代屯田或营田本来常与农民耕地相连或接近,唐郄昂《岐邠泾宁四川八马坊碑颂》有云:“八坊营田一千二百三十余顷,析置十屯,密迩农家,悦来租垦”(《全唐文》卷三六一)。如果不从“部田”的组织领导,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以及土地内部结构等来进行综合分析,只凭其座落的疑似屯田和军队驻地的地名来断定其土地性质,其认证方法是很难令人首肯的。

 三

杨际平同志论定“常田”就是民田,也是一种完全没有根据的悬想。在吐鲁番文书中,“常田”和“部田”经常是同时出现在一户所有的农田段亩记载中,而且两者的上端又往往冠有“永业”字样,这就有力的表明常田、部田绝不是民田和屯田,而是同属于均田土地,只有均田制中才有称为“永业”的土地名目。如《敦煌资料》页一四一:

一段四亩永业常田  城南一里  东    西相  南   北忠

                渠    成   渠   朱

一段二亩永业常田  城南二里  东    西   南在  北子

                道    渠   安   康

一段一亩永业常田  城南二里  东奴   西   南   北至

                张    渠   渠   自

一段半亩永业常田  城北卄里  东玄   西信  南   北

                张德   员   渠   道

一段二亩永业常田  城东卄里  东奴   西仁  南   北

                石    麯   渠   道

(下段部田见前引)

又同书页一三九:

一段二亩永业常田    城南一里   东渠  西路  南渠  北分

                   至   至   至   口

一段壹亩永业常田    城南一里   东渠  西路  南荒  北荒

                   至   至   至   至

一段叁亩永业贰亩常田  城南一里   东泽  西泽  南泽  北公

            壹亩部田   至   至   至   还

又大谷文书二八六○号:

{K225309.jpg}亩永业  常田  城东伍里垒底渠

         (同惟)

{K225309.jpg}亩永业  部田  城东拾里屯亭

         (同惟)

{K225309.jpg}永业  部田叁易  城东贰里俗尾潢

         (下略)   又《敦煌资料》页一○八:

         (前略)

一段二亩永业常田  城西十里武城渠 东怀  西渠  南春  北海

                  张德  至   刘海  田口

一段二亩永业常田  城  东洛   西曹  南桃  北杜

             田安   高师  范文  索师

永业部(田)            西渠  南明  北渠

    三(易)          至   麴   至

又柳中县承礼乡户籍:⑦

         (前略)

壹段贰亩永业常田   城西里    东道    (下缺)

壹段{K225309.jpg}薄亩  城北四里  东住  西(下缺)

                 侯

壹段贰亩永业部田  城北五里  东寅  西公  南(下缺)

      三易        鄯海  还   渠

壹段贰拾步居住园宅

从这五件籍书都记载着“常田”系永业田,足见它们都是均田户所领受的均田之一部份,是封建国家配给的,而不是“自田”。其中有些田块的“四至”中还注明得有“北口分”、“北还公”、“西还公”字样,尤足说明“常田”是属于均田土地。至于“北自至”之“自至”始为私田,与敦煌户籍残卷伯三六六九、伯三八七七、伯二六八四、伯二五九二、伯三三五四、斯三九○七、斯四五八三、斯○五一四等残卷记载私田写作“自田”者相同。或许有人会这样问:“永业田即为均田户可以传遗子孙或买卖租凭的产业,作为永业田的‘常田’是不是也可以叫它做民田呢”?不能。因为《田令》虽然规定“永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授(受?)之”(《唐会要》卷八三),又《唐律疏议》卷一二:“即应合卖者,谓永业田家贫供葬,……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但在均田土地收授的交割手续上,仍然必须分别注明“口分”、“永业”、“园宅地”,不能因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或自行买卖、出租,便不用“永业”字样加以注明。稽诸现存敦煌、吐蕃番发现的手实、计帐、户籍,固不乏明证。又天宝五载吕才艺出租田契残卷:⑧

天宝五载闰十月十五日□□交

用钱肆佰伍拾文于吕才艺边

租取涧东渠口分常田一段贰亩东

渠西废屯南至□北抵公廨其地安

用天宝六载佃食如到下□之日

    (中略)

        钱主          堂

        田主吕才艺五十八

    (后略)

又龙朔三年赵阿欢仁张海隆租佃契⑨:“武城乡人张海隆于同乡人赵阿欢仁边,夏取叁肆年中、五年六年武城北渠口分常田贰亩  海隆阿欢仁二人舍佃食……”。这两件出租田契都明称租种的是“口分常田”,可见这些常田是封建国家授给均田户的口分田,其性质是属于封建国有制,既有异于“永业常田”,更不是均田户的“自田”。又依《田令》,均田户因死亡、逃亡以及户主出嫁而成为“绝户”者,其所领受的口分田和永业田应一例由政府收缴,此种退田现象也见于吐鲁蕃文书中。如大谷文书二八五五号:

大女车寿持出嫁绝,退一亩常田  城东四里(下略)

又同书二八六五号:

赵秃子死退

    壹段贰亩永业常田  城东贰里石宕渠(下略)

暮义里

焦敬及死退

    壹段贰亩永业常田  城西十里(下缺)

这些“绝户”的“常田”,无论注明为永业或未注明者,都一律归还给了政府,足见“常田”不是均田户的“自田”或“买田”。

根据以上所举吐鲁番文书记载的“常田”前分别注有“永业”、“口分”字样以及“常田”也应遵守“绝户”退田的规定,都足以证明“常田”不是民田。

“常田”和“部田”之分既然不是民田与屯田的区别,那么又是不是纯属二者土质有优劣之不同呢?从杨际平同志作的统计表来看,在七十七段部田中,标明为二易、三易的休耕农田竟多至二十二段,而所记的六十八段常田里却没有一段是需要轮耕的“倍田”,这种突出的现象绝不是偶然的。再者,从吐鲁番文书所记常田和部田,其座落地段又互不相连,并各自结成一片,反映出这两种农田的取名是各自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吐鲁番文书中尚有一种现象,即优质、劣质的农田往往一户兼而有之,如《敦煌资料》页一三七开元二十九年柳中县张保叶等户籍:

一段壹亩   常田   城东{K225309.jpg}柳中县

一段壹亩   薄田   城东{K225309.jpg}柳中县

又大谷文书二八五五号:

一段壹亩永业  薄田  城东二拾里柳中县界(下略)

三段贰亩永业  部田三易  城东廿里高宁城(下略)

“薄田”是属于一种土壤层浅薄的劣质农田,既然籍书将“薄田”和“常田”、“三易部田”分别登记,三者必有所区异。又《敦煌资料》页一一三:

一段贰亩永业部田  城东二拾里柳中县

一段参亩永业潢田  城东四十里柳中县

“潢田”是一种农作物收刈后,秋霖到来,地势低洼而积水不能宣泄的田块,所以又叫做“秋潢田”,如同书页一三七张保叶等户籍残卷:

一段壹亩常(田)

{K225309.jpg}壹亩秋潢田  城南五里

可知“常田”也非“潢田”、“秋潢田”之类的劣田,并和“部田”、“薄田”一样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我们认为西村元佑氏解说“常田是良质的土地”,马雍同志说“常田”是常年耕种,不需休耕的农田,都有一定的道理。不过,我们认为从土质来看,未注明为“易田”的“部田”应该与“常田”同属于常年耕种的优质农田,其所以籍帐要将它和“常田”分立成为两种不同的名目,乃在于两者所隶属的地方行政级别不同,“部田”是乡一级官吏所经管而又分布于各“里”的农田,“常田”则为各“里”里正所掌管的当“里”的正田。文书上将各类农田分别加以注明,是唐代乡正和里正等在视察田亩和制定籍书时必须遵照《旧令》办理的一项任务,《唐律》卷一三云:“诸部田,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疏议》云:“部内,谓州县及里正民管。田称畴者,言田之畴类……”。文书上的“常田”、“部田”……等正是“田之畴类”的一种记载。同时,文书上一户所受田土之所以各类常常兼有,也就是天宝十一载(公元752年)诏称“仍据丁口,量地好恶,均平给授”(《册府元龟》卷四九五)的具体反映,说明官方配授均田土地时确有按土质优劣配搭和座落远近兼顾的两项原则进行之意,当然在封建社会里此咱意图绝不会成为不折不扣的现实。

最后,《通典•食货典二》、《册府元龟》等四九五引开元二十五年《令》:“诸狭乡田不足者,听于宽乡遥受”。过去对于唐代均田户的隔越受田了解得很不具体,现在从吐鲁番文书所记部田之座落分散、田块零碎以及掌管的地方行政机构等情况来看,算是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自然,包括田畴品类、隔越遥受诸问题在内的唐代均田法的实施,尚有待于断续深入研究。

注释

①见杨际平:《试考唐代吐鲁番地区“部田”的历史渊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一期)引《中国经济史研究》。

②《文物》一九七二年第一二期。

③⑥⑧《敦煌资料》页一三六、一三七、一三三、四五七。

⑤大谷文书二六○四号。

⑦见日本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页二四九。

⑨吴震:《介绍八件高昌契约》,《文物》一九六二年七、八期合刊。

  稿源: 《中国史研究》1984年04期 作者: 赵吕甫 责编: 王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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