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到来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10年的年主题为“消费与服务”。其中“服务”的第一对象就是广大消费者,而做好服务的第一要务就是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振消费信心。保护消费者不仅仅是保护弱势群体问题,实际上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拉动经济增长的政治任务。提振消费信心,前提是消除消费恐慌心理。因为消费恐慌会导致诚信株连,必然影响产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政府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积极打造一个消费友好型社会。
从自治区工商局发布的“2009年新疆十大消费投诉热点”来看,新疆消费者的消费投诉的范围和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除了生存型消费投诉如服装鞋帽、食品、商品房、建材及装修以外,手机、汽车、互联网、电信、邮政服务等发展型和享受型消费成为投诉的热点。这种变化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课题。
许多专家学者指出了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如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过窄,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程序过于复杂,经营者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等。我认为,目前消费者最大的难处在于“维权难”。西方有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学者从民事诉讼角度建议设置特别的消费者保护法庭,采用小额诉讼程序,法官独任审理,一审终审。这需要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从现实来看,我们应当从加强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角度来考虑。
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组织,在规制消费规则,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我们要从以下方面突出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赋予其相应的权利:
第一,消费者协会要联合各职能部门,建立消费者维权预警机制。
维权预警机制的内容是:对消费市场秩序中的各类消费侵权因素从定性定量分析两个角度甄别分类,按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造成的潜在或者现实危害的大小确定相应的等级,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治理,并向全社会的消费者发出准确的预告和警示。这一工作难度很大,需要消费者协会付出相当大的精力,但这是消费者协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增强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心目中权威性有重要意义。
第二,消费者协会应当突破部门特色,与政府各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是一项系统性的服务民众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紧密配合。因此,消费者协会应当理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理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建立健全案件的分流和监督落实制度,以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工作。实际上,新疆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办法第38条已有相应的规定,即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但是,它又规定,拒不告知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这种工作约束机制过于苍白无力。实际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协会,将有利于消费者协会发挥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职能,可以有效地解决消费者在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
第三,消费者协会应当积极协调各政府部门,建立和完善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惩罚和奖励机制。
新疆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办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做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消费者协会在此方面最重要的工作是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措施的监督和落实。此外,政府应当从有关经济处罚所得中拨出专款,由消费者协会设立奖励基金,对于消费者举报经营者侵害其权益被查实的,给予相应奖励,从而能够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当然,各级消费者协会要真正能够履行好上述职能,需要各级政府从人员和经费方面对其进行保障。总之,消费者协会应当切实树立“为消费者服务,提振消费者信心”的理念,采取有力措施和办法,促进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消费维权与执法机制。